【实务研讨】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第2期文字版

概述

各位同志,大家好,很高兴,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工作线上培训和大家见面,上次的线上培训,我们给大家讲解了《企业会计准则》知识,重点针对收入、金融工具、租赁、合并类的企业会计准则,聚焦准则实施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对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提出了技术要求。

财政部监督评价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的相关同志分别就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上市公司实施会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严格职业提出了严格要求,培训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效果。财政部部领导刘昆部长、程丽华副部长对于创新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给予了充分肯定,要求持续推动会计准则线上培训工作,为了更好的满足广大会计人员的培训需求,推动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财政部会计司主办本次培训,证监会会计部,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参加,将聚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市场关注的重点会计问题进行讲解培训,提出明确技术要求,提升准则实施效果。

本次培训主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切实关注,新准则的实施,提升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水平。我国会计准则实施国际趋同,前些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陆续修订了收录,金融工具、租赁等重点准则,按照既定的工作路线,我们加强国内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近年来新发布的准则,包括2017年发布的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2018年发布新租赁准则,2020年底发布了保险合同准则。2021年,也是今年将是几个新准则实施的关键之年,新准则的理念、方法与以往准则有了较大的改变,企业新准则的实施效果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新收入准则方面,新收入准则已于2018年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实施,2020年将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实施,今年将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中全面实施。

收入确认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企业核算的影响比较大。有必要对企业进行新收入准则关注的重点问题,比如时点法和时段法的运用,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相关列报等方面进行专门强调,提示企业严格执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已于2018年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实施,2019年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实施,今年将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中全面实行。为了平稳推进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落地,2020年底财政部联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的通知,允许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大部分银行将在今年如期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中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理念和方法上与以前已发生减值模型有着本质的区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认真学习理解准则的核心要义,严格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金融工具减值处理。为此,本次培训将进行重点强调。

新租赁准则方面,新租赁准则已于2019年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中实行,今年同样是第一年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中全面实施。新租赁准则,在承租人方面,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实务中部分企业存在租赁期确定不合理,承租人未正确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判断不准确、疫情期间租金减让会计处理不准确的问题,需要对此进行强调。

第二方面: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实准确的披露会计信息,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去年以来,资本市场连续发生财务造假与审计失败案例,中央领导高度关注,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案件,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财务造假行为严惩重罚,切实加强会计审计工作,努力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广大会计工作者要坚持职业操守,坚决不做假账,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在会计实务中,我们发现了一些违背准则的行为,此前通过不同的方式予以了提示。

本次培训将再做一些强调,比如控制问题,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企业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规定看似较为原则,但实际存在的标准红线不可逾越,否则可能将导致企业利润操纵,有必要对随意调整合并范围的不当行为再次进行强调。

资产减值问题,企业合理计提减值是企业真实、客观反映资产、收入等重要信息的基础,部分企业资产减值处理存在计提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尤其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有必要提醒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资产减值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和会计处理。当然,对于违背准则、一次性过多计提减值、财务大洗澡的行为都要严格禁止。

再比如,关联方判断问题,企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部分。实务中,部分企业未能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准则及解释,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存在偏差,对此也有必要进行强调。

第三个方面,及时讲解明确准则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把握能力。从大家反馈的情况与收集的问题来看,实务中的一些方面准则是有规定的,但是由于执行不常见,会计实务处理存在一些疑惑,本次培训将针对此类问题也作进一步的强调,比如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务中容易混淆,特别是因疫情影响,我国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给予企业的补助政策,企业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进行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恰当的分类和会计处理。

再比如,企业合并,实务中,部分企业对购买的资产组是属于资产购置还是企业合并,存在理解不准确的情况,为此将进一步强调,按照准则及解释正确判断是否构成业务,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再比如,部分会计科目的使用和报表的列报项目,实务中部分企业对增值税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应计入的会计科目存在理解不一致的情况,部分企业对同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挂钩的结构性存款,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发行的不能无条件避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永续债,或其他类似工具的列报存在偏差。为此将对上述业务的会计科目或列报项目进行明确。

第四个方面,加强会计准则实施的部门合作,共同推动会计准则的高质量实施。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按照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准则的制定,解释和实施工作。证监会,银保监会推动会计准则相关领域的有效实施。在资本市场方面,会计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运作的重要基础,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去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基本保障。当前资本市场中存在部分公司财务信息虚假,比如通过虚增收入,少计成本,从而虚增利润和资产,滥用会计准则选择和判断,选择性披露或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影响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

本次培训将对此类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与监管做进一步的强调。在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方面,近年来金融工具、租赁等会计准则陆续实施,对银行,保险机构带来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准则在强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准则问题高度重视,重点关注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问题,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

在国家部委方面,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建立了四部委的联系工作机制,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交流合作,也请地方的同志们,加强部门的沟通交流合作。

下一步,我们还将就新出台的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持续给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方面提供技术指引,扎实稳妥地推进会计准则的高质量学习的各项工作。

财政部会计司

各位同志大家好,我是财政部会计司陈瑜,欢迎大家参加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工作第二期线上培训。近年来,财政部加大对会计准则实施指导的工作力度,尤其是去年以来,陆续发布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应用案例和实施问答,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准则实施问题进行事例说明或加以明确。今年年初,在企业年报编制审计的关键时期,针对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加强企业年报工作,财政部会同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2020年年报工作通知,就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提出明确技术要求并指导实务。为了集中回应社会关注的准则实施有关问题,按照本次培训的有关安排,我主要就部分重点非金融类会计准则的有关实施问题进行讲解提示,下面我分别就新收入准则实施问题、疫情期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合并报表准则以及其他一些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问题进行逐一的说明。

第一部分,我们首先来看新收入准则实施问题,对于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关注的重点,比如说时点法和时段法的运用,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区分、可变对价和合同变更的区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相关列报等方面有必要进行专门的强调。收入确认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大多数企业都息息相关。新收入准则自2018年起开始分步实施,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起实行,总体来看过渡平稳。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对于新收入准则中一些新理念、新做法,企业在实施中仍需关注。为推动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会计司先后就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发布了11项应用案例和四项实施问答,并且在年报通知中加以提示。在去年线上培训中对新收入准则进行全面讲解的基础上,下面我将结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加以强调。

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是时段确认还是时点确认的判断。新收入准则下,企业确认收入的原则发生了较大变化,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对企业收入规模有较大影响。新收入准则对于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还是某一时段履行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条件。去年的线上培训也曾做过全面的讲解,通过年报通知,我们再次提示,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采用时点法还是时段法,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者平滑业绩。对于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情形,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履约进度则需要企业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来恰当的确定。

我们发现在准则实施过程中应用产出法时,尤其是里程碑法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根据准则,总的原则是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事实或情况,并选择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也就是说,如果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是则不应采用产出法已实施中容易出现偏差的里程碑产出指标为例,企业应当首先分析合同中约定的不同里程为节点是否能恰当地代表履约进度,如果里程碑节点能恰当地代表里约进度,则表明采用以达到的里程碑指标确定履约进度是恰当的。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不恰当的。这个时候企业应当选择其他的产出指标来确定履约进度,比如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或者因为产出法不恰当而选择投入法等其他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因此,需要强调的是,实务中的里程碑并不必然等于履约进度,部分企业并未认真分析合同中约定的里程碑与履约进度之间的差异,尤其是沿用原准则下用里程碑法确认收入的做法,直接将工程中关键的阶段节点作为收入确认进度的依据,这个做法不一定符合新收入准则确认履约进度的要求。以房屋建造施工合同为例,举个小例子,合同中约定,在企业完成地基、墙体、门窗初验、终验等多个关键节点时,客户会分别进行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不能简单的以这些关键时点的付款进度作为收入确认履约进度的确认依据,而应当选择能够代表履约进度的产出指标,因为在各个关键节点之间,企业也可能转移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此外,为更好指导实务中正确判断或应用时段法和时点法,会计司在官网提供了一些应用案例,大家可以进一步了解。

新收入准则实施中需重点关注的第二方面的问题是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这直接影响到收入确认是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时,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代理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两种方法下对利润基本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对企业收入的规模影响较大,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较多出现在百货公司、电商平台、劳务派遣、网络游戏公司、贸易公司、物流配送公司等行业当中。去年准则线上培训专门对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做了全面讲解,年报通知也再次强调和提示。去年会计司以百货公司为例,发布了有关应用案例,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具体讲解。

第一个案例的背景是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采用与品牌服务供应商合作的经营模式,某高端品牌供应商乙公司在甲公司指定区域设立专卖店,提供商品并委派营业员销售商品,在商品管理上,乙公司负责专柜里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在销售环节上以公司负责实际定价销售。甲公司负责对百货公司内销售的商品统一收款、开具发票。在促销环节上,促销活动分为甲公司主导的促销活动和乙公司自行叉车活动,甲公司主导的相关促销活动费用有些由甲公司自行承担,有些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乙公司自行开展的打折活动需要获得甲公司同意,甲公司会要求其打折的幅度和范围符合甲公司的定位,比如打折幅度不能过大等等,再退换货环节上,甲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或赔偿等事项,之后可向乙公司追偿。假定客户丙购买了商品向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元,甲公司扣除100元后支付给乙公司900元。

这个是案例的背景,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按照准则规定的判断原则,也就是判断要点,企业应当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所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乙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比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乙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在客户丙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000元,也就是总额法,那么甲公司呢?甲公司在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乙公司把这些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乙公司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因此甲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只是负责协助乙公司进行商品的销售,是代理人应当在客户丙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00元,也就是采用净额法,为了便于准则实施,大家会发现准则同时提供了三个迹象来辅助判断,分别是转移主要责任、承担存货风险、自主决定价格。

以这个案例为例。我们来看一下,如果从三个迹象的角度来分析是什么样的情况,第一,从客户角度看,甲公司承担退换货和赔偿的主要责任,第二,乙公司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第三,销售商品价格主要是由供应商以公司来确定的,但甲公司对于商品的定价权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见,从以控制权相关的三个迹象来分析,很难明确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这也说明了控制权转移是我们判断的核心原则。

上面这个案例是百货公司是代理人的情形,我们再来看一个百货公司是主要责任人的情形,案例的背景是百货公司甲采用自主选择品牌直营模式,甲公司根据品牌的定位挑选了某高端品牌,乙公司作为其供应商之一,乙公司提供约定品牌的商品,并与其他品牌同类商品统一摆放在甲公司的指定位置,甲公司委派营业员销售该品牌的商品,并负责专柜内的商品保管、出售、调配、下架,承担丢失或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甲公司对百货公司内的商品统一定价、统一收款,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的,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如果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可以向乙公司追偿。在这个案例中,按照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判断原则,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甲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者下架,并且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在客户丙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时候确认收入1000元。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在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判断方面,需要在此特别提示控制权转移和三个迹象之间的关系,这些相关事实和情况的三个迹象仅仅是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对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的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者额外的评估。

控制权的转移始终是我们判断的核心原则,会计司官网上对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还有其他的应用案例,大家可以进一步的了解。

新收入准则实施第三方面的问题是可变对价和合同变更的判断。准则对可变对价或合同变更提供了专门的指引,弥补了原收入准则的空白,也体现了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使得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合理可靠。根据准则的规定,可变对价通常包括折扣、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等等。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理解可变对价、合同变更,以及对二者进行分析,是新收入准则实施的难点之一,需要涉及较多的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可变对价是企业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要估计的,而合同变更则是在合同批准之后才发生的变化。

为了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区分可变对价或合同变更,会计司推出了相关的三个应用案例,我们通过其中的一个案例进行讲解说明。

案例的背景是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年内以固定单价100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并且根据甲公司以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配件,市场新出现一款竞争性产品,单价为每件65元。为了维系客户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将剩余的60件配件的价格降为每件60元,假定不考虑亏损合同等其他因素。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合同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并且根据甲公司以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该价格折让是市场条件的变化所引发的,是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这种变化是甲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因此不属于合并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如果上述案例中的条件发生变化,改为根据甲公司以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可能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那么给予的折扣应当作为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收入准则第四方面的问题需要强调一下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相关科目应用,去年的线上培训曾做过全面讲解,会计司也专门通过实施问答进行明确,再次提示两点,第一点要提示的是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因此,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按照减计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做相反的会计科目,第二点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及递延收益科目,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为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也就是说,合同负债不包含增值税,而原准则下的预收款项很可能包含增值税。在新收入准则新旧转换过程中,对于预收账款重分类为合同负债时,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增值税部分。

新收入准则的新旧衔接,我们也最后也提示一下,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部分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时间早于新收入准则,企业对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确认预期信用损失。但对于该预期信用损失是否追溯调整,有些企业存在一些困惑。会计司通过实施问答年报通知再次明确,由于上述预期信用损失产生于新收入准则的首次执行,应当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也就是采用新收入准则的简化追溯调整方法,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调整。

下面第二部分让我们来看一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一些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2020年全球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冲击也会体现在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会计信息旨在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实质,对于因疫情可能受影响的业务,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时应当保持政策的一贯性。对于实务中反映的一些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通过年报通知等方式对企业在疫情期间一些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避免大家存在模糊认识,在此也加以提示。

第一方面是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运营活动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较大影响,这种未来经营的不利影响可能导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结果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相关资产的减值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根据疫情期间的具体情况,对存货跌价准备包括商誉在内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等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处理,合理确定关键参数,充分及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此外,特别提示有某些特定行业或属于海外业务而受到疫情较大影响的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予以特别的关注。

第二方面提示的是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受到重大冲击,导致停工停产,当年的财务业绩受到负面影响,部分企业对会计准则理解不恰当,有的试图寻求少提或缓提折旧来缓解年报披露压力。需要提示的是,疫情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准则,准确计提不得因为疫情影响而少提或缓提,并且有关折旧和摊销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三方面需要提示的是政府补助,因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我国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直接给予企业补助等纾困惠企政策,企业因新冠疫情而取得来自政府的无偿性资源,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根据交易事实的实质来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如果属于政府补助,应当将其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受益期较长。但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受益期相对较短。这两类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从而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别,例如承租人因为疫情停业原因受到政府发放的用于补偿其停业期间发生损失的租赁费补贴,应当属于以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确认了使用权资产,部分企业误以此将该补贴分为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使用权资产剩余折旧年限内摊销,计入各期损益,但究其实质,该补贴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企业的停业损失及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失,属于与收益相关的类别,应当在确认相关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这是第三方面需要提示的。

下面我们来看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是合并报表,企业合并等相关准则的实施问题,主要提示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仍然是关于控制的判断,准则对合并报表范围控制的判断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并对需要考虑的因素提供了参考指引。随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股权结构的日益复杂,对控制的判断理解不到位,执行有偏差仍时有发生。去年的线上培训对如何判断控制进行了全面讲解,年报通知也对此再次进行强调和提示,在此向大家提示以下几点。

第一,合并报表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且应当严格按照控制定义的三项要素来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第二,控制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结合被投资方的法律形式,投资合同,章程,董事会设置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三,企业不应当仅仅以子公司破产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来做判断,随意将子公司出表并表,改编合并报表范围甚至调节利润。

第四,对控制的评估是持续的,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方需要评估控制的三项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影响了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控制的判断。

第二方面要提示的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准则对如何编制合并报表进行了明确规定,应用指南也以示例说明了主要的抵消分录的编制,同时考虑到准则无法穷尽企业发生的各类交易或事项。对于准则或指南中未列举的业务,年报通知再次强调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原则,也就是母公司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也就是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来正确抵消内部交易的影响,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三方面需要提示的是,企业合并中业务的判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自2020年起生效实施,解释13号重新界定了业务的定义,构成业务的要素和判断条件,并针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简化判断,企业应当按照解释13号的规定判断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如果构成业务,则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正确区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果不构成业务,则按照购买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正在对国际合并报表等准则开展实施后审议,并发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向我们反馈。

第四部分,需要提示的是其他一些准则的实施问题。除上述问题外,针对其他准则实施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实施问题,我们通过解释、实时问答等多种方式进行明确或者提供指引,便于准则的有效实施。今天重点向大家说明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关联方关系的判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基础上,2020年起生效的准则解释第13号,还对关联方关系的判断进行了强调和补充,一方面需要强调两点,第一点,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不构成关联方。第二点,关联方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也包括联营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也包括合营企业的子公司,这是需要强调的两点。另一方面,解释13号补充了两类关联方关系,除关联方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两种情形的各方也构成关联方关系,第一种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是构成关联方的。第二种情形,企业的合营企业与该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者企业的合营企业,以该企业的联营企业也构成关联方。大家也需要注意,且应当按照关联方披露准则解释13号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并进行相应的披露。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增值税减免的有关会计科目。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促进经济复苏,我国相继出台了增值税税率下调并档、放宽小微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等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为支持国家的减税降费政策,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会计处理的会计科目。具体来说,对企业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类似的,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是,企业也应当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此外,此前已经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金额也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大家需要注意。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账务处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以来,近期不少企业来询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账务处理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为此,我们通过实时问答对不同情形下的账务处理加以明确,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主要考虑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虽然是需要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但并不列入税收收入口径,也不以各类税金为基数计算得出,因此不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贡献,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四个需要提示的问题是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企业在取得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筑物,由于建造成本较高,通常需要通过借款来完成建造。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过程中,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有时成为实务中困惑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有明确的界定,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企业在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过程中,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区别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相应的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的基础也有所差异,第一种情形,对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仍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该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建造之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去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当然,这里的建造支出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第二种情形,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或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的建造成本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会计司对于上述这些问题,先后都出台了准则的实施问答,并且在网站上予以发布,大家可以进一步关注。

此外,对于准则实施中一些常规例行需要注意的事项,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再详述了。举几个例子,点点题,比如说要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不得滥用会计政策前期差错更正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又如,要正确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再如,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报表格式来进行,并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充分披露等等。今后我们将继续关注准则的实施问题,持续收集整理典型问题,加大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等指导工作力度,回应大家的关切。

以上就是我今天向大家讲解说明的主要内容,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

证监会会计部
 各位同仁上午好,我是证监会会计部夏文贤,很高兴有这么个机会来跟大家交流一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和监管的一些具体的要求,那么今天跟大家交流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关于整个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和监管目标。第二个是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一些主要的问题。首先第一个关于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可以概括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清晰易懂,那么真实,准确,完整是我们《证券法》里边对于信息披露所提出来的一个总体的要求,那么真实强调的就是说,我们上市公司对外所披露的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必须真实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基础、准确和完整强调的是相关的信息披露的编报,必须遵循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的规范予以确认,计量和列报。我在除了真实,准确,完整以外,我这边再强调一下,我们的信息披露要求当中会强调一个清晰易懂,那么主要是相当于我们的一些财务信息,应该让我们一般的投资者能够通过你所披露的财务数据能够读懂公司的一些经济活动,以有利于他做出有效,科学合理的决策。那么就会计的这个方法而言,本身我认为就是应该是化繁为简,因为我们会计这一整套的方法设计出来,比如说我们设计六个会计要素,将我们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进行一个分类概括,汇总,列报和披露的方式,本身就是一个简化的过程,所以,我们所生成的这样信息应该是有利于我们的一般投资者很好的利用这样的一些数据去读懂企业的一些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所以有利于他们做出一个科学合理或者有效的决策。所以,我今天特别强调一下我们在监管过程当中所提出来的对于财务信息要求一个清晰易懂的一个总体的要求,那么当前我们这个资本市场在推动整个市场化和法制化的一个改革,那么就市场化改革而言,就是要充分将我们的决策权交予我们各类的市场主体,让他们利用我们所披露的信息做出合理有效的经济决策,从而能够让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让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我们整个资源配置中枢的作用。但是整个资本上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成功的前提可以说是必须要有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并且让我们投资者利用这些信息能够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才能够使得我们这样的一个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配置、有差别,所以整个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当中,必须以法制化来作为一个保障,那么法制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或者任务,就是要确保我们的公众公司,我们上市公司能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让投资者能够清晰易懂的这样的财务信息,从而让他们能够合理的做出有效决策。所以从监管的角度来讲的话,就是要确保建立一套完整的一个机制,能够确保我们投资者能够获得这种所谓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清晰易懂的信息。所以结合这次改革来讲的话,我们整个资本市场对于财务信息披露监管这个目标就在于此,其实主要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这种所谓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保护投资者能够获得这种高质量信息的角度,去完善我们一些监管体制,提出具体的一些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些监管目标,这个目标,那么我们完善整个监管体制也都是围绕着这些目标来进行展开的进展,因为能够让我们投资者获得这种有效的信息,确保他的经济决策科学合理,是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机制或者是手段。所以这种法制化的改革,改进我们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从一定角度来讲是我们市场化改革能够成功的一个保证,因为只有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才能使得我们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资本市场,从而使得更多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从而能够提高通过资本市场提高我们直接融资的比例,所以这种法制化的一个改革,应该是市场化改革的一个保障,所以就信息披露监管而言,在我们这一次资本市场改革过程当中,是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性的改革。那么总体概括下来的话,这一次从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制来讲,包括这个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个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尤其是完善我们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那么就上市公司治理而言,在信息披露来讲,主要是加大对公司权力制衡,那么结合我们国家上市公司本身所存在的一些特点,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权力过大的这么一些特点,那么我们的在公司治理方面来讲,强调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权力制衡,所以在这一次《证券法》修改或相关的一些配套制度改革过程当中,特别强化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对信息披露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传统而言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承担责任,但是在我们国家的一些公司股权特点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我们的一些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权力过大不受制衡,所以在这一次改革过程当中,特别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责任,这是第一个层面,就是通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一个权力的制衡,从而能够确保我们公司财务报告的编报主体上市公司能够提供比较高质量的财务信息。第二层面是完善市场监督,尤其是完善中介机构的监督体系,压实中介机构的一个责任。从全球对于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来看,监管机构主要是依赖于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来实施对我们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所以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以及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是完善我们财务信息披露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当我们在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过程当中,我们进一步提到将逐步地加大我们中介机构尤其是会计事务所审计失败的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从而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以督促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在市场监督里,这是第一个方面,另外一方面也积极的充分调动市场其他主体的力量去监督我们的公众公司对外所披露的信息,比如说我们的媒体监督,比如说我们完善一些做空机制,还有鼓励我们的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来进行监督,比如说试点或者是尝试我们的线索的一些奖励举报制度,那么通过各方面的一些措施,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对我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来进行监督,这是在第二个层次,通过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和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来完善我们整个的监督体系。第三个方面就是行政监督机制监督,逐步加大对信息披露的行政监管资源的这一个配置,那么,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三点一线,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另外一个方面,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戒,在《证券法》层面上提高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和个人的这种惩罚的力度,包括在声誉方面、罚款方面、资格与市场进入方面,在行政监督方面,那这一两年来我们逐渐地去加大了监管资源向信息披露监管的情节,无论是证监会机关还是我们的派出机构还是交易所,应该是逐渐的在对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投入的资源越来越多,这个是第三个层面就是行政监督。第四个方面就是完善对信息披露的司法监督,那么这里边这个是这一次资本市场改革过程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那么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民事方面的,一个是刑事方面的,那么就民事方面来讲的话,就是完善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程序,在《证券法》层面上提出来要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明确了我们的一个所谓的诉讼代表人制度,证券服务机构在有50个投资者委托的情况下,可以发起对这种违法违规信息披露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赔偿的这种民事诉讼案件,那么这些案件目前已经在实施的过程当中,针对以前年度的一些证券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在实施的过程当中了,那么这样的一些民事诉讼机制的有效落地将会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比较强大的威慑或者是震慑作用。其实长期以来我们在民事法律过程当中,对于违法违规的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赔偿的规则是存在的,只不过是之前的我们的一些诉讼程序导致我们的普通投资者无法承担这种所谓的诉讼成本,那么在国际上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方式就是集体诉讼制度,那么我们积极的借鉴国际市场的一些有效的做法,在这一次改革过程当中推出了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代表人制度,那么这样的一个制度的落地或者有效实施将会对我们信息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大幅度提高,从而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约束,包括对我们的编报主体,包括我们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压实我们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这是司法监督的第一个层面。司法监督的第二个层面是关于刑事,那么刚刚修订的刑法围绕着我们信息披露或者证券违法,应该加大了对于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当中的一个刑事处罚的力度,比如说涉及到虚假信息,欺诈发行,大幅度提高了刑事处罚的一个力度,那么对于严重的欺诈发行行为刑事处罚变成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对一般的不涉及到欺诈发行的信息披露,严重的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也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大幅度提高了关于对证券违法违违规行为,尤其是信息披露的违法规行为的以及刑事处罚的力度,以对市场上所存在的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或者震慑。所以从总体来讲,这一次资本市场改革,一方面是我们讲的市场化改革,提高我们的市场活力,提高我们这个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另外一方面是法制化的改革,尤其是在信息披露的一个完善方面,通过法制化改革,促进我们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从而使得我们的投资者能够依据高质量的信息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决策,从而使得我们这个市场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的资金,从而能够通过资本市场提高我们的直接融资比例,这样通过我们的资本市场促进我们的权益资金融资,通过权益资金的融资去促进我们的一些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从而贯彻我们的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那么是我们在这一次资本市场改革过程当中,尤其在信息披露监管改革过程当中的四个层面上的内容。这个是我在这边跟大家想要介绍的第一个方面的内容,那么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我想跟大家沟通交流一下,我们在监管过程当中发现了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存在的一些主要的问题,那么这里也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最严重,最恶劣的一个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财务信息的一个造假问题,那么主要通过虚增收入,少计成本,虚增利润。也就说我们所发现的一些财务造假案件当中,总体的一个特征是围绕着虚增利润,那么虚增利润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虚增收入,少计成本,就虚增收入来讲,是通过收入和现金流,主要通过一个资金闭环的方式来虚增收入,另外一个虚增利润的方式就是少结转成本,那么在一些财务造假的具体的方法和手段上日趋复杂,关于资金闭环的这样的一些检查上,我们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因为造假者在涉及到伪造资金流过程当中所涉及的企业链条也越来越长,但是我这边要强调一点的是,无论你是虚增收入,少计成本,还是通过复杂的这种所谓的资金闭环来掩盖这种所谓的财务造假行为,但是财务造假还会导致对我们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就说无论是通过虚增收入还是少计成本,都会导致我们讲的所谓的虚增资产,那么这个是我们会计方法本身所决定的。所以,任何年度的虚增利润都会对我们资产负债表上形成我们的一个虚增资产。那么虚增资产主要表现在哪里?包括像我们的存货,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甚至是货币资金,所以,对于信息披露的一个监管或者是检查,除了去关注我们的损益表当中的收入,成本信息和利率信息以外,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要更多的去关注我们资产负债表里边的一些异常资产信息,那么过去一些年当中我们总结的一些案件当中,你发现有不少企业虚构的利润都是隐藏在这样的一些资产项目当中,然后到以后的一些年度,通过转销这种资产,对这些资产通过减值的方式来进行掩盖。所以对这一些异常资产的一些清查,是我们发现公司财务造假的一个另外的一个重要的线索,所以说不仅仅需要去关注我们的一些收入流,现金流,资金流,而且还要关注一些异常的一些资产项目,对于异常转销资产的公司,也需要去关注他以前可能所存在的一些财务造假行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财务造假,利润造假他是没法造出来的,其实实质上也是一个在不同期间调节利润的行为,你今年虚构的利润就必定会带来虚构资产,这些虚构的资产在未来期间他就一定会形成折旧,摊销,或者是减值或者是财产损失,一定会在未来期间影响利润。所以从本质角度来讲,利润是造假是造不出来的,无非也是在不同的期间来进行利润调整,所以实际上我是在借这个机会,就财务造假这种行为的特点,以及我们对财务造假行为所关注的内容,这边跟大家做一个提示,或者是沟通,那么这个是关于信息披露所存在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最严重或者最恶劣的一个问题是财务信息造假。第二类问题是关于会计选择与判断,那么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确认和计量,那我刚才跟大家在沟通的过程当中也提到,我们会计的方法,其实通过简化的方式,以货币计量对某一个会计主体的经济交易和事项所导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进行反映,那么为什么说是以简化的方式来讲话方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以货币计量的方式,就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另外一方面我们是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概括,分类,汇总,列报,披露。那么总体分类,其实严格意义就是我们的六个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对权益和利润它是计算出来的,所以涉及到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就是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但是,费用主要就是跟资产相关的,某一项支出如果不形成资产,那它就形成费用,所以相对来讲,我们费用的相关的会计处理是源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所以核心的确认计量的问题主要是资产,收入和负债,那么这三个要素当中我们总结问题看到负债的会计处理相对来讲是比较简单的,所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少的,所以在确认计量方面来讲,主要的问题是收入的确认计量,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那么收入的确认计量方面可以说长期以来是我们整个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过程当中一个具有挑战性或者说争议问题比较多的一个领域。应该说新的收入准则对于我们原来会计准则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是做了一个比较大的改进和完善,包括将原来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标准合成一个标准,包括在确认或计量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则或应用指南。应该说,对于我们整个收入确认,计量会计实务以及执行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应该是有很大的一个改进。所以,接下来的一个主要的任务是如何确保我们新收入准则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那么通过A+H公司执行新的收入准则,我们也发现,我们目前实务当中对于新收入准则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也存在一些分歧,尤其是针对我们一些特定的业务如何适用新收入准则的一些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争议,那么这些争议的主要的点主要表现在一个合同当中履约义务的区分,一个合同提供多项商品和服务的时候,这些是否构成不同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否需要区分。另外一个就是我们控制转移两种方式,一个时点和一个时段,那么涉及到我们收入确认那个时点法和时段法,那另外还有一个就是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问题,那么这几个问题应该是表现的争议或者问题是比较突出的,那么今年所有的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的收入准则,那么希望对这些问题也要予以关注,除了收入确认计量以外,另外的一个执行会计准则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关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那么可以说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当中,对于资产的准则是占比比较多的。那么资产的会计处理来讲,我个人认为核心问题是一个计量问题,那么为了能够对不同类资产设计出比较有效地这样的一些计量方法,这里面讲的有效,我个人认为是尽可能的提供与资产为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相关信息的前提下,保证信息的这种可靠性。所以对于不同类,对于不同特征的资产,其实整个会计准则体系当中是涉及到不同的一些计量方法与此相适应的。那么主要的计量方法可以说包括这么几类,一类是对于生产经营类的这些资产以成本,折旧,减值的方法来进行计量,那么另外一个就是像以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强调以公允价值来进行计量,那么当然在金融工具准则里边,对于合同现金流量的还强化用强调说用摊余成本来进行计量,所以说在整个资产类的会计处理当中,实际上解决再一个核心问题是计量问题,但是计量问题之前的一个前提问题是关于一个资产的分类问题,把它分成不同的类别,然后让他们试用不同的计量方法,那么在资产分类的过程当中就会涉及到很多的一些选择或者判断问题,包括典型的一些包括我们讲的金融资产的分类,那么其实金融资产的分类无非就是把它分成不同类别,让他们去选择对应着不同的一些机构。那么另外一个资产分类当中表现突出问题的是我们讲的股权投资的分类问题,包括控制判断和重大影响的判断,因为整个准则体系当中为股权投资设计了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一个是合并报表,一个是权益法,一个是金融资产,一个是金融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那对他进行分类的时候,两个原则一个是控制的判断和重大影响的判断控制的情况下合并和合并报表;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权益法;没有控制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用公允价值计量;关于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判断问题直接影响到股权投资适用哪个方法的问题,三个不同的方法对我们财务报告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非常多的,所以历年来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告过程当中,对于股权投资的分类以及采用不同方法的问题,长期以来是一个具有争议性和挑战性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也要引起大家关注,那么这个是第二类关于选择和判断的问题,尤其是我刚才提到的关于收入确认的一个时点判断的问题,关于资产的一个分类的判断问题。那么第三个问题,那就是具体的计量问题,就像我刚才所提到的,其实在准则当中主要的计量方法就是以成本为基础的一个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折旧,减值,那么对于运用这一类方法来进行计量的会计要素当中,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减值的问题,包括我们的存货,长期资产,尤其是长期资产里边的一个商誉,那么这个是我们执行准则过程当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那么第二个就是我们讲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尤其是不具有活跃市场情况下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我们在企业合并,尤其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用购买法过程当中的一些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因为这个问题跟我们的商誉密切相关,因为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过程当中,对于被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往往都缺乏可供参照的活跃交易市场,那么在计量上存在比较大的调整的空间,再加之商誉的后续计量和这些可辨认资产的后续计量的方法不一样,他们后续期间对损益的影响不一样,所以导致我们在实务过程当中发现一个有系统性的,有偏的选择会低估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我们今天上市公司报表上存在大额商誉的原因之一,跟并购日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计量是有相关性的,这个是在计量上主要的一些问题。那么第四个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我们讲在财务信息披露过程当中的一些选择性披露或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尤其是关联方交易,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尤其是过去几年当中所涉及到的对控股股东和关联方的这种所谓的担保问题,因为有可能是违规担保,所以对这些担保交易避重就轻。另外还有就是有一些披露不充分,包括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的会计信息的一些会计政策的披露,比如说收入确认时点的披露,包括控制判断的一些相关的披露,资产减值的一些披露,不活跃市场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的一些披露的信息,没有达到我们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一些要求,那么存在一些选择性披露或披露不充分的。所以我们很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的形式,披露年报的一些页数都很厚,但是里边的信息含量却不高,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却没有披露过,这就是我们讲的所谓的一个选择性披露或披露不充分的问题,所以今天主要是跟大家总体介绍一下目前对公众公司,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个总体的要求和我们的一些监管体制,另外一个就是对我们在过往日常监管过程当中所掌握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些主要的问题,跟大家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那我今天跟大家所沟通的内容就这么多,谢谢大家。

(来源:MY聊审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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