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协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江苏省注协于2023年7月14日组织了本年度第三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答疑主题为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相关实务问题探讨。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问题1:创投企业如何核算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投资收益?

答:创投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其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对外投资的收益。

问题2: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两个会计科目怎么区别,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账款科目还可以选用吗?

答:2006版准则应用指南附件规定,预收款项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2017年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同时明确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根据上述内容,新收入准则生效后,适用收入准则与合同相关的预收款项应计入合同负债,其他情形下的仍有可能计入预收款项。

问题3:有限合伙企业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因减持股票取得收益,其中:股息红利所得XX万,转让所得XXX万。上述所得如何计算交纳增值税?

答: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股息所得非增值税应税范围。

问题4:低价值租赁实操中是何标准?企业是否可以自己设定标准,以重要性水平换算绝对金额?

答:修订后租赁准则明确,低价值资产租赁的标准应该是一个绝对金额,其金额标准在租赁准则应用指南里面通过案例45中提及,即“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应低于人民币40,000元”。

问题5:土地使用权列报为无形资产的依据是什么?

答:修订后租赁准则第3条明确规定,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问题6:工程在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能否计入在建工程?

答:可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案例5-01的观点,案例解析认为工程在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

问题7:企业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形式上是20年租赁合同,实质是无限年租赁,鉴于法律规定有效租赁合同最长年限为20年,故分段签署。请教该种情况是否适用无形资产准则?

答:这种情况的土地租赁可能不属于租赁准则提及的应适用无形资产准则的情形,个人理解可适用租赁准则。

问题8:无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答:对无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若无活跃市场,无可参考的最近交易价格,应考虑利用估值专家的工作。

数据来源: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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