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注协〔2021〕8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绩效评价效率,强化服务全省财政绩效管理的专业深度,助力财政改革,我会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浙注协〔2020〕70号)后,拟订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予发布。

本规程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执行中若与财政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存在抵触的,以相关法规要求为准。执行中若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被评价单位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是被评价单位在绩效评价开始阶段向执业机构提供的重要书面承诺,目的在于明确被评价单位的责任。承诺书可由委托方在委托环节协调取得并转交执业机构。

被评价单位的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并确认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设计和执行恰当的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地使用预算资金;

(三)根据单位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提供完成情况数据及其相关佐证资料,并确保数据和佐证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四)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提供绩效自评报告;

(五)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为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允许评价人员不受限制地接触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保密信息另行按规定处理)。

第三条开展前期研究主要是为了充分了解项目实施目的、主要内容、预期解决的问题或带来的价值,为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后续工作做准备。

前期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文件。主要是了解项目在区域经济社会宏观层面的作用定位,了解相关历史沿革背景,以及最新的改革方向和改革举措;

(二)统计数据。主要是收集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统计数据、行业分析报告等,分析项目领域相关的变化发展趋势;

(三)舆论信息。主要是收集社会公众、新闻媒介、“两代表一委员”等对项目领域的关注热点,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观点和诉求;

(四)历史资料。主要是收集本区域各级财政部门以往年度针对本项目领域开展的评审、评估和评价材料,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和前期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四条  评价人员应当与委托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沟通对接。通过与委托方的充分沟通,了解委托意图和具体需求,进一步明确评价目的、对象、范围和要求等。通过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充分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相关单位在资料提供、调研安排等方面的支持,提高绩效评价配合程度。

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设立背景、依据及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和具体实施方式;

(三)项目资金渠道、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意见和建议;

(五)确定项目评价对接工作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介绍绩效评价工作目的、内容、程序、要求、被评价单位需要配合的主要工作及对应的时间节点。

第五条  详实的资料是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评价人员需要围绕绩效评价任务要求,结合前期研究和与相关单位沟通对接情况,拟定全面、明确的资料清单。

拟定资料清单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清单结构清晰、分类明确,内容互不交叉重叠;

(二)资料内容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和可获得性,避免与权威公开资料出现重复;

(三)明确约定资料提供方式(电子或纸质)、地点(邮箱地址)、联系方式和截止时间;

(四)对于纸质资料,在核对一致的前提下尽量获取复印件,若确需提供原件,则要拟定资料移交清单。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依据,也是保障绩效评价质量的重要前提。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项目概况、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目的、评价思路、评价重点、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程序、评价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基本要素,以及调研提纲、调查问卷等必要的附件材料。

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绩效评价工作目的、明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是编制方案的前提基础。评价人员应在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和委托评价目的基础之上,研究确定绩效评价重点及其关键问题;

(二)为了准确识别绩效评价重点及其关键问题,评价人员需要对前期研究阶段收集到的资料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加工。对于尚无资料支撑或资料尚不充分的评价关键问题,评价人员需要有针对性地设计补充资料清单、基础数据采集表、调研提纲或调查问卷等,由被评价单位后续提供或在现场调研阶段有针对性地采集;

(三)对于组织实施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评价人员可选择个别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或单位开展前期调研(预调研)。通过前期调研,进一步验证并修正绩效评价重点及其关键问题,检验并优化资料清单、基础数据采集表、调研提纲、调查问卷等文件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提高后续现场调研环节的工作效率;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设计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关键环节,指标体系是贯彻整个评价过程的逻辑主线,既要体现绩效评价目的、承载绩效评价重点、回答评价关键问题,又要指导评价具体实施、支撑绩效评价结论。指标体系通常包括一至三级指标名称、分值(权重)、指标解释、评价要点、评分规则、得分、评分依据等要素,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指标来源、评价(单位)对象、评价方式、数据来源等要素;

(五)根据指标体系,评价人员需要结合前期研究和资料收集情况,分析当前能够回答的评价关键问题或能够评分的评价指标,进而分析现场评价阶段需要进一步验证或补充的信息及其获取途径。基于上述分析,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中明确具有代表性的调研地点或单位,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安排可行的调研行程,有针对性地设计评价底稿,并提前做好充分的人员培训;

(六)利用专家工作是提高绩效评价质量的有效手段,在方案编制阶段可邀请专家研讨评价重点及其关键问题、评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调研地点选取和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编制完成后,评价人员需要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双方应当就方案中的核心内容开展充分沟通,如有意见分歧,评价人员需在保持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就分歧内容与委托方达成一致,进而完善相应方案。

第八条  访谈座谈是绩效评价具体实施阶段收集评价数据和事实的重要方法。通过访谈座谈,评价人员可以验证前期发现的问题,间接收集绩效评价依据,了解成效取得背后的经验做法及导致问题出现的各种成因,收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等。

设计访谈座谈提纲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问题主线要紧扣评价目标和评价指标,并向合适的访谈对象提问,避免问题过泛、过多;

(二)问题内容要严谨、客观,避免存在明显的方向性引导或观点暗示;

(三)问题描述要简明扼要、直接且专业,避免让访谈对象产生歧义或无从回答;

(四)问题设置要尽量开放并有启发性,根据回答情况加以适当追问,避免限制访谈对象的思维或机械地提问,导致现场交流浅尝即止。

第九条  若评价项目涉及数量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且他们的观点或满意度有助于开展绩效分析或影响评价结论,则可以考虑针对特定群体开展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通常包括封面、指导语、问题、答案选项等内容。

(一)封面主要介绍调查者身份、调查目标和用途、调查内容及感谢语等;

(二)指导语是对调查对象可能存在疑惑的地方予以文字说明,既可以出现在卷首,也可以出现在卷中。如“填写本问卷大约需要耗时5分钟”、“本题最多选3项”、“单选题”等;

(三)问题及答案选项是调查问卷的主体内容,选择题通常采用封闭式问题,表达个人意见或看法的问题通常是开放性问题,且一般出现在问卷最后。答案选项通常采用A、B、C、D,李克特量表或十分制等方式设计并编码;

设计并收发调查问卷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问卷设计并发放前,需要准确界定调查对象并了解其基本情况,便于确定调查问卷的设计内容和发放方式;

2.调查问卷要与评价目标和评价指标相关联,充分论证每一个问题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3.调查问卷应当秉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避免让调查对象以及该利益群体造成误解或产生负面影响;

4.调查问题要具体明确、逻辑顺畅、表述清晰、通俗易懂,方便调查对象回答且愿意回答,避免歧义和诱导;

5.调查问卷版面要整洁,排版要美观,模块划分要清晰,问卷长度要适宜,内容精简,突出核心问题,便于调查对象阅读和作答;

6.调查问卷初步设计完成后,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小范围测试,验证问卷设计的合理性并优化完善;

7.调查问卷的发放方式要灵活,优先选择线上调查,问卷跟进回收要及时。

第十条  现场调研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向项目实施单位或其他单位采集评价相关基础数据。为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可以通过基础数据采集表的方式与数据提供方衔接数据采集口径。

设计基础数据采集表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数据采集表的内容要与评价指标及其评价要点相关联,所采集的数据能为定量评分提供支持;

(二)基础数据采集表的内容要精炼,避免大量收集无关信息,可以通过统计年鉴、公开年报、官网信息公开等渠道获取权威信息,并避免重复采集;

(三)基础数据采集表的字段描述要尽量采用专业名词或符合行业惯例的表达方式,数据统计口径要保持一致,对于容易产生歧义的字段名称,进行定义说明或解释备注;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少量单位试填基础数据采集表,便于验证理解的一致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

(五)评价人员需要实施必要的程序,进一步验证所采集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评价人员在实施访谈座谈、问卷调查、数据采集、现场核查等评价程序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研工作小结,整理现场评价发现的各项问题和疑点。针对现场评价过程中关注到的重要情况,评价人员需要编制绩效评价签证单(以下简称“签证单”),并由被评价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或书面说明事实不符的理由。

第十二条  数据和事实是对前期调研资料、被评价单位提供资料、现场调研等资料进行系统汇总、加工和分析所得到的客观结果,是用来衡量评价指标、回答关键问题、支持评价结论的重要依据。

(一)评价人员在获取充分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各项评价指标要求,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对不同来源、不同方式获取的信息进行相关性和可信度评估;对相互关联的信息开展交叉验证;对存在疑义的信息要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确认,剔除错误或无效的信息,最终确定可用于绩效指标评分和结论分析的数据和事实;

(二)评价人员在确认数据和事实后,需要进一步结合评价要点和评分规则对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对事实进行定性分析,从而计算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得分。指标评分过程中,定量指标一般按照整理分析的数据和事实,对照评分规则进行打分,定性指标可通过专家进行集中评议直接打分,或由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再由评价人员结合数据和事实进行打分,满意度指标可根据调研和问卷情况进行打分。

第十三条  初步评价结论是绩效评价工作的核心成果,初步形成的评价结论通常包括综合得分、评价等级、项目成效、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

(一)综合得分和评价等级。基于数据和事实,对照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计算得出各项绩效评价指标得分后,评价人员需要汇总形成该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和评价等级;

(二)项目成效和典型经验。初步评价结论要结合评价指标维度,分析总结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正面描述项目取得的成效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

(三)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针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存在差异或绩效指标存在扣分的情况,评价人员需要分层分类提炼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寻求具体、可行的解决途径与方法,提出有针对、可落地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整个绩效评价工作过程的最终体现。报告在满足基本内容完整、整体逻辑清晰、客观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展示绩效评价结论。

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站位要“高”。绩效评价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和影响面广,评价人员需要深入学习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站在全局高度、立足公共财政视角认识和把握报告方向;

(二)立场要“正”。评价人员要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价值中立的立场,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实施的绩效,并形成合理的绩效评价结论;

(三)结构要“优”。报告谋篇布局要合理,整体结构和逻辑层次清晰,统筹考虑“总体结论”、“指标分析”、“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前后矛盾或重复堆砌;

(四)内容要“实”。报告除了要有“基本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基本内容介绍外,更要有生动鲜活的事例、准确详实的数据和清晰明了的图表支撑,要避免报告出现“模式化”、“套路化”和“空泛化”;

(五)分析要“透”。报告的价值不仅在于向报告使用者和阅读者传递项目评价得分和评价等级,更在于通过评价发现并分析问题,进而开出“药方”。因此,报告中的问题分析要深刻,支撑的数据和事实要充分,问题的原因和责任要明确,提出的建议要专业、具体、可行,建议要围绕问题原因并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提出;

(六)用词要“准”。报告要遵循政府公文基本规范、使用精炼的语言、引用行业的术语进行准确表述,便于报告使用者和阅读者理解并接受。

第十五条  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执业机构应当在不影响独立性的前提下,书面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并取得委托方的书面意见反馈。执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方的意见或结合实际需要,将绩效评价结论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听取被评价单位的意见。针对委托方和被评价单位书面反馈的意见,执业机构应当逐一核实、独立判断并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进而根据有效意见修改完善绩效评价报告。

(一)与委托方沟通。执业机构应当将报告初稿递交委托方,并就报告整体内容征求委托方意见;

(二)与被评价单位沟通。执业机构可以将绩效评价结论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内容主要包含评价得分、评价等级、主要成效、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应全面、真实反映评价工作过程和结果,包括评价工作中收集、记录和形成的全部有效资料。档案可以简要划分为承接类档案、证据类档案、过程类档案和结论类档案。

(一)承接类档案是指项目承接阶段形成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声明书、绩效评价合同等;

(二)证据类档案是指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评价人员收集以及现场调研获取的能够支撑评价结论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文件、立项文件、实施方案、预算批复和拨付文件、资金使用、招投标采购、合同、汇报文本、总结报告、照片、音视频及各类管理制度等;

(三)过程类档案是指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记录或编写的材料,以及内外部沟通形成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方案内部审核记录、方案意见反馈表、方案专家评议记录或专家意见、访谈座谈记录、现场核查记录、签证单、调查问卷分析报告、绩效评价信息整理分析表、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专家意见表等;

(四)结论类档案是指项目报告阶段形成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报告及其汇报材料、报告内部审核记录、报告委托方反馈意见、被评价单位反馈意见、报告专家评议记录或专家意见等。

执业机构应当在绩效评价报告正式出具后90日内完成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若委托方有档案移交要求的,执业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本规程旨在指导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务操作,仅供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参考使用。

附件:1.被评价单位承诺书(参考模板)

 2.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资料清单(参考模板)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提纲)

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意见反馈表(参考格式)

5.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签证单(参考格式)

6.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信息整理分析表(参考格式)

7.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参考格式)

8.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9.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模板)

10.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论反馈表(参考格式)

1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目录(参考格式)

长按下面二维码查看附件1-附件11:

相关文件: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注协〔2020〕70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全面指导和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助力全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我会拟订了《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提供基本规范,提升行业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执行中若与财政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存在抵触的,以相关法规要求为准。执行中若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发挥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在财政资金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中的关键作用,指导本省执业机构执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提高评价质量并防范评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执业机构接受各级人大、政府、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对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绩效评价或事前绩效评估,并独立出具绩效评价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以下统称“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报告,是指执业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政策要求,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被评价对象的资金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进而独立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二章  执业范围

执业机构执行绩效评价具有广阔的业务空间,其范围可以基本涵盖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四条  执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等管理层级的资金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条  执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各个管理层级、各类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管理环节的资金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  执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资金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章  执业原则

执业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同时根据该业务的特殊性质,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的原则,并具备相应的业务胜任能力。

第七条  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除特殊说明外,均包括外聘专家)应在委托方、被评价单位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绩效评价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客观、公正的结论。执业机构不应与委托方、被评价单位存在有损执业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应受委托方、被评价单位及其他相关方的不当干预。

第八条  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信息来源可靠性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获取充分的信息并恰当利用,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有效支撑绩效评价结论。

第九条  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选择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执行必要的评价程序,公正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  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向委托方或被评价单位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不得利用业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一条  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被评价项目涉及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适当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不得擅自将资料信息用于与被评价项目无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对于委托方明确的专门保密要求,执业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从业人员拓宽视野,提高站位,熟悉相关政策,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执业机构在承接业务、委派项目人员时,需要充分考虑团队是否具备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有的胜任能力。

第四章  执业程序

执业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通常可以分为业务承接、团队组建、前期调研、方案编制、具体实施、报告出具、档案整理等业务环节。对于委托方明确的专门程序要求,执业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执业机构承接绩效评价业务需要考虑两个前提条件,即自身符合上述第三章要求的执业原则;被评价单位认可其应负的责任并愿意配合评价工作。在确定承接绩效评价业务后,执业机构需要与委托方就评价对象、内容、范围、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收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合同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执业机构需要根据具体评价项目,考虑人员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后组建评价项目组,同时明确职责要求和任务分工。对于专业性强、影响面大、关注度高的绩效评价业务,执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家参与。

第十五条  评价项目组需要通过委托方及主管部门访谈、被评价单位座谈调研、公开信息收集、行业专家咨询等方式,尽可能充分地了解评价对象的内容、特点、依据、背景、目标、利益相关方及组织保障等基本情况,为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  评价项目组应当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及委托方要求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方案需要明确项目概况,评价的对象、内容、目的、依据、思路、程序、方法、进度安排及人员分工。对于事后绩效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还需要细化形成评价指标体系,并进一步明确评价指标、指标解释、指标权重、评分标准、数据来源和考核对象等要素。实务工作中,方案的确定可能还需要包括执业机构内部专家、外聘专家、委托方、被评价单位等在内的多方共同参与和意见沟通。对于委托方明确的方案审定或评审要求,执业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是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指导下,采用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或两者结合的方式,持续收集、分析并评价资料,与被评价单位、主管部门和委托方持续沟通意见,直至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资料收集是实施绩效评价的工作基础,评价项目组需要灵活、务实地运用政策汇编、文献检索、文件查阅、座谈访谈、数据填报、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方式,充分收集评价资料并加以综合分析评价,形成评价实施底稿。评价项目组应在现场或非现场评价实施底稿汇总、分析、复核的基础上,运用恰当的绩效评价方法,形成评价结论。需要说明的是,资料收集工作通常是持续进行的,贯穿业务承接、前期调研、具体实施等业务环节。

第十八条  评价项目组在实施必要的评价程序并得出评价结论后,根据具体评价项目遵循相应报告格式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正式出具前,在不影响评价结论独立性的前提下,需要征求委托方意见。执业机构在采纳委托方合理意见并修改完善绩效评价报告后,按照绩效评价报告质控流程出具正式的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递交委托方。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执业机构应当要求评价项目组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相关评价档案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对于委托方明确的档案归档或移交要求,执业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执业质量

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应用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执业机构需要建立和保持恰当的质量控制机制,并在专业人员培养、专家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质量依赖于执业机构内部恰当的质量控制机制。执业机构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规模和发展阶段,逐步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报告分类分级、多级复核和主评人考核等质量控制机制,并确保得到持续有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对从业人员的胜任能力要求较高,执业机构需要在人员招聘、业务培训、业绩考核、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系统且针对性的安排。充分有效的内外部业务培训是提升并保持绩效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重要手段,执业机构应当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财政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单位组织的绩效评价业务培训。绩效评价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是提升并保持执业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保障,执业机构应当重视绩效评价专业人才的培养考核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涉及范围较为广泛,执业机构需要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恰当利用内外部专家的意见。执业机构需要充分挖掘并内部整合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工程造价、信息技术、大数据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形成内部支持力量,同时聘请专业匹配、能力胜任、结构合理的外部行业专家或绩效专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很大程度上依赖数据支持和数据分析,执业机构需要提升绩效评价信息化水平,逐步建立并完善绩效评价作业平台和支撑数据库,促进知识数据共享利用,提升绩效评价服务效率,提高绩效评价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属于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其指导下制定具体业务类型或业务环节的操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  除有特定要求外,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