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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发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我们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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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 政 部 2023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pdf 相关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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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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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确保财会监督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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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发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
新规发布|70条举措!鄞州区重磅发布
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重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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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3〕1号 各银保监局: 现将修订后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风险和管理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防范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引导财务公司坚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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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 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3〕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加强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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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提升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提升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提升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中共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4月27日 来源: 中共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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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