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31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确保财会监督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会监督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属性,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权威高效的财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完善财会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数字化监督水平、提升监督队伍素质、增强监督威慑力和影响力、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的新征程中持续发挥财会监督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委财经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内容,听取财会监督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财会监督工作的督导力度。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审议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年度监督工作重点等,统筹推进财会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应定期关注本部门本单位财会监督开展情况,作出工作安排。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强化党建引领,提升自律监督、执业监督质量。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会监督等工作纳入教学内容。

  (二)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1.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完善履行监督主责的具体措施,组织制定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科学生财、创新聚财、精明理财、高效用财、勤廉管财,加强预算管理监督,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加快构建浙江特色现代财政治理体系。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督,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专项监督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监督项目、省级组织的全省性监督项目、各级自行组织的本级监督项目和其他机动监督项目。

  2.主管、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主管、监管部门要完善依责监督的具体措施,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等。主管部门对行业系统和所属预算单位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情况监督。国资监管部门对所辖企业的国家重大政策及相关制度执行、风险控制、重大投融资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情况开展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对国有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对下达到乡镇(街道)的各项资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3.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各单位要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实施办法,明确内部监督机构或人员,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关键业务、关键岗位的风险防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抓好内部监督成果运用。各单位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4.中介机构强化执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执业,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鼓励设立风险评估部门或岗位,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5.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负责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的自律监督。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负责会员单位的从业行为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监督。建立行业督促引导机制,制定综合评价办法。强化继续教育,开展诚信教育。健全行业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完善自律监管制度体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采取检查通告、约谈、风险警示等措施强化监管,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

  (三)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机制。构建财政部门、主管和监管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财政、国资监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部门间财会监督计划和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重大问题处理、监督结果运用等工作机制。主管、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执业、从业质量的联合监督。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主管、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发现的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配合财会监督,对拖延、阻挠、拒绝检查调查,提供不实或不全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建立健全财会监督纵向联动机制。压实财会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会监督工作。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财会监督年度报告机制,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和上级部门报送财会监督工作情况。实行重大事项报告机制,主管、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国有企业应及时向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报告。 

  3.建立健全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开展财会监督要自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进其他各类监督与财会监督的贯通协调。构建巡视巡察监督与财会监督的联动机制,将财经纪律遵守情况作为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前沟通协调、事中协作配合和事后成果共享。构建人大监督与财会监督的配合协同机制,在预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财经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等方面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构建审计监督与财会监督的协同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监督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整改。强化各类监督成果共享,鼓励各类责任主体开展自查自纠。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将群众举报和信访投诉反映的普遍性问题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

  (四)夯实财会监督工作基础

  1.严格执行财会监督法律法规。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会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增强执行效果。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时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体系。 

  2.大力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队伍建设,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分类财务管理模式,按有关规定对优秀财会人员予以褒扬。实施青年英才计划,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建立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培训、交流、轮岗、实践锻炼等,健全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机制。对资金总量大、使用涉及面广的预算单位或国有企业,注重加强各层次财会监督人才骨干培养和使用。加大财会监督队伍建设力度,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开展财会监督铁军强基行动,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分类型、分领域优化完善跨部门财会监督人才库。健全财会监督人才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作为考核评价、任用选拔的重要依据。

  3.统筹推进财会监督数字化建设。探索建设跨部门财会信息共享平台,汇聚部门各类财会信息数据,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共用。逐步推进财会监督融入各类数字化监督体系,探索贯通财会监督数字化应用和其他监督应用,逐步实现风险共防和问题共治。 

  (五)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

  1.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把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三个“一号工程”、“十项重大工程”、“8+4”经济政策体系等重点工作,就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等方面开展财会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2.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聚焦减税降费贯彻落实不到位、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基层“三保”政策执行不到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融资、财政收入虚收空转、违规返还财政收入、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违规处置资产、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不到位、基层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3.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串通舞弊等行为,持续整治挂名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无证(备案)经营、网络售卖报告等行业乱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具体制度和操作办法,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对财会监督工作的考核机制,纳入各级综合考核;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质量管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会监督质量管控,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省级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每年有重点地对全省统一组织的专项监督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三)强化成果运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推动财会监督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在开展财会监督时立行立改,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的问题,统筹制定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超期的单位,加大处理力度。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要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强化追责问责。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会信息透明度。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环境。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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